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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问答——没有签证,施工单位能够主张工程款
来源:建工小律/作者:刘俊科/ 日期:2023-04-04

工程项目由于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和不确定因素等,通常会涉及到工程签证的问题。但由于承发包单位不对等的地位,施工企业管理水平等诸多原因,往往存在未及时取得签证或签证形式不符合法律或合同约定的情况,而这些都对工程最后的结算埋下了隐患。那么,在没有有效工程签证的情况下,施工单位是否还能主张签证所涉工程的工程款呢?


首先,从法律意义上了解工程签订的含义是什么。


在2002年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颁布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范》中将工程签订定义为“按照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设计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但实际上在我国具体的法律规定上并没有关于工程签证定义的准确解释,但从法律角度一般认为,工程签证指工程承发包双方在签署的施工合同之外,就合同所涉的施工工程项目达成的补充协议,其内容涉及施工过程及结算中对工程量的确认、增加合同价款、支付各种费用、工期的变更、违约责任、损失赔偿等。


其次,有效签证应具备的条件。


在施工合同对工程签证形式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有效的签证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形式要求。如合同对签证形式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考察签证是否有效的核心在于签证的签发人是否具有代表权限,而具体形式可以多样化,如签证单、会议纪要、往来信函、监理文件等。


基于以上对签证的理解和认识,我们回到之前的问题——在没有有效签证的情况下,施工单位是否还能主张签证所涉工程的工程款吗?在此问题上,发包人往往会主张没有签证而拒绝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而此时施工单位真的会由于没有有效签证而无法主张相应工程款吗?


最高人民法院建筑工程纠纷司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按照该规定,对于没有有效签证的工程量,施工单位仍可以主张。但根据笔者代理的相关案件来看,施工单位并非可以高枕无忧,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形:


1、未能提供工程量的签证和其他证据,但可以通过后期的造价鉴定确定的情形。如一些设计变更,工程增项等,这些签证工程,虽然未能取得有效签证和其他证据,但由于工程实际施工完毕验收合格,且完全可以通过工程造价鉴定确定其工程量。因此,此类情形,即使在缺乏签证和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依然可以主张工程款。


2、未能提供工程量的签证和其他证据,虽实际施工和发生,但无法通过后期的造价鉴定确定的情形。如工期调整、单价变更、重做、修理、返工、部分隐蔽工程等。此类工程的核心问题是无法通过后期的工程造价鉴定确定是否施工或发生,因此往往在没有签证和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施工单位主张工程款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综上,在没有有效签证的情况下,施工单位仍可以主张相应的工程款。但对于无法通过后期造价鉴定和其他证据证明工程是否发生及工程量的,施工单位往往无法主张相应的工程款。因此,施工单位在无法取得有效签证的情况下,应注意收集一些过程中的证据,如双方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视听资料等,在前述文件也无法提供的情况下,仍可以利用如购买材料的发票、工人工资发放清单、证人证言等据理力争。